事項名稱 | 車輛上牌 |
服務對象 | 個人/法人/(允許個人代辦) |
承諾辦結時限 | 即辦 |
是否收費 | 是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中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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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辦機構 | 稅務部門 |





申報材料
事項名稱 | 辦理結果 | 辦理類型 | 受理部門 | 辦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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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車輛上牌 |
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檢驗合格標志 |
即辦件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辦事指南 |
2 |
國產機動車注冊登記 |
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檢驗合格標志。 |
即辦件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由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
辦事指南 |
3 |
進口機動車注冊登記 |
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檢驗合格標志。 |
即辦件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由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
辦事指南 |
4 |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
完成申報。 |
即辦件 |
杭州市各車輛購置稅征收點 |
辦事指南 |
辦事地址
具體地址: 杭州車管所汽車城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杭州市拱墅區祥符街道石祥路589號)辦事大廳窗口
辦理時間: 春秋冬工作日上午 8:15-11:45,下午13:00-16:30;夏季工作日上午8:15-11:45,下午13:30-16:30
聯系電話: 0571-12123;0571-96345
具體地址: 杭州車管所元通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杭州市拱墅區上塘街道沈半路245號)辦事大廳窗口
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
聯系電話: 0571-12123;0571-96345
具體地址: 杭州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古墩路699號)二號大廳窗口
辦理時間: 工作日8:30-17:00;春秋冬季周六周日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00;夏季周六周日上午8:30-11:45 , 下午14:00-17:00
聯系電話: 0571-12123;0571-96345
具體地址: 杭州車管所轉塘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事大廳窗口(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象山路1號(轉塘中隊邊)
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
聯系電話: 工作日上午8:30-16:30
具體地址: 杭州車管所華浙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事大廳窗口(杭州市江干區彭埠街道艮山東路146號)
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
聯系電話: 0571-12123;0571-96345

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
●禁止性要求: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機動車排放標準不符合環保規定的。

常見問題
1 |
問:身份證明是指: 答: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