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即辦件
不收費
事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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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行政規范性文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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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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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332004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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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031M2332004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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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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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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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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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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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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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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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類型 |
即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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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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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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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辦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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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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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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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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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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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辦事現場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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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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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辦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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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網辦(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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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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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自主查詢為主,無需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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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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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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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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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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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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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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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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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聯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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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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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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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審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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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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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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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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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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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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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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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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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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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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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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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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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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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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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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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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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主題分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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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題分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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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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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網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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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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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辦范圍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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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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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類型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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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名稱
|
無
|
審批結果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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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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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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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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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時限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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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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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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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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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行政規范性文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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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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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332004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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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031M2332004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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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構 |
無
|
決定機構 |
無
|
服務對象 |
個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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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類型 |
即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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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時限 |
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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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辦結時限 |
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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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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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辦事現場次數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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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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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
網站自主查詢為主,無需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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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屬性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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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來源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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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
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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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辦機構 |
無聯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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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說明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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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審查類型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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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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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
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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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編碼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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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門 |
無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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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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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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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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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主題分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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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題分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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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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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網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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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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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形式 |
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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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辦范圍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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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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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類型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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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名稱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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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樣本 |
無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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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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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時限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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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無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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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下辦事地點/時間
具體地址: 省政府(杭州市西湖區北山街道省府路8號)1號樓2樓2043室
辦理時間: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聯系電話: 0571-8705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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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
查詢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情況,以登錄門戶網站(http://fzggw.zj.gov.cn/)進入”政策文件—規范性文件”欄目進行自主查詢為主。
●禁止性要求
無禁止性要求
申報材料

收費標準
●是否收費
不收費
●收費依據
無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支持
常見問題
暫無常見問題解答,如果您有疑問,請點擊右側電梯導航的“咨詢投訴”。
設定依據
●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8第372號)
第七條: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各級人民政府;(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其法定授權范圍內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七條: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各級人民政府;(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其法定授權范圍內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